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而工程款的拖欠最终侵害的是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纠纷化解不当,往往会影响社会稳定。
1月14日,西宁中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原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某建设公司起诉要求青海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最终鉴定结果为准)、逾期违约金及就承建的西宁市建国路某广场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标的高达一亿三千余万元,并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的完工及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承办法官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案情后,了解到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交付使用至今已达三年,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认定案件事实和各方责任的难度较大,且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表达出鉴定意愿,如简单启动鉴定程序,不但会延长审理期限,还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在审理本案时基于双方当事人是长期合作的经济伙伴关系,该案有调解的基础,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对账及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该案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既减缓双方的矛盾冲突,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践行了司法为民、息诉止争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