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该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西宁中院第一起采用独任制方式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
2014年5月20日,上诉人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向青海某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与该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并由上诉人青海某投资公司、原审被告卓某某、卓某自愿以其全部资产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依约还款,青海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进行转让,经过四次债权转让后,最终由受让人中投某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青海某餐饮公司、该公司唯一股东马某某和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青海某投资公司、马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二审承办法官在庭前经过详尽的阅卷调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证据提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取了独任制方式审理该案。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二审中使用独任制程序简化审理,既可以有效的压缩法院办案用时,又可以促使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尽快实现。既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又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审判效率。
下一步,西宁中院将全面推进二审案件独任审理,做到“变程序不变权利”,进一步完善二审独任审判相关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让公平正义快速高效的抵达当事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