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疫情防控话题再上热搜,我们更了解到扫码登记对查清溯源起着极大的作用,测量体温亦是日常检测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对于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殴打漫骂防疫工作人员的行为,将会承担赔偿损失、行政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的相应责任。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是公民的义务,通过几个案例看看不能踩的“雷区”有哪些吧! 不佩戴口罩与防疫人员产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后气不过,又回卡口殴打防疫人员。 案情回顾: 张某因未佩戴口罩与某村卡口执勤人员王某发生口角,经村干部调解,张某戴上口罩回家后,越想越气,又返回卡口,再次与王某产生口角,并对王某动手。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带走,并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殴打行为造成王某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7天。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包括救护车使用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195.51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 或许疫情防控的有些措施会对个别公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但是为了社会集体利益,我们应当给予充分理解并积极遵守防控规定。本案张某在卡口放行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应该寻求村委会帮助并积极解决问题,不能因一时冲动与卡口防疫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这既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亲戚来探望,扫码登记未成功卡口不放行,发生言语冲突后殴打防疫人员。 案件详情: 赵某是某村疫情防控卡口值守人员,因进村扫码登记问题,与前来探亲的李某亲戚和李某发生言语冲突,李某对赵某进行踢踹,赵某遂报警。经诊断造成赵某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489.49元,并在民事判决书中对李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官提示: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村扫码登记问题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克制,但李某与赵某互相辱骂、发生肢体冲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综合冲突的起因、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表现及庭审陈述等,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当事人不配合登记测温,冲破阻拦后闯入,影响法庭秩序,经严肃教育后认识到错误。 案件详情: 孙某在法庭大门口拒不配合扫码登记、测温,未佩戴口罩,不听保安人员、工作人员劝说,言语激动,径直闯入院内并用肩膀冲撞工作人员。在孙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由法警将其强制带离现场。经过法庭庭长向当事人解释疫情防控规定及严肃教育后,孙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配合完成登记测温等工作,符合要求后被准许进入法庭。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提示: 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出现当事人经劝说、训诫后仍拒不配合法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行为,将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