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明知张某欠自己的债款已经还清,仍指使妻子在没有填写贷款人、抵押权人和买方的合同上签名,试图“一条两用”,并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近日,顺义法院一审认定刘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5月1日,张某从刘某处借得1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轿车作抵押,二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车辆买卖合同》,但签订上述合同时,贷款人、抵押权人、买方均为空白。由于二人相识且张某曾经从刘某处借过款,出于信任,刘某并未在意,于是签下了这份“空白合同”。2019年6月28日,张某将上述借款清偿完毕。
2020年1月,刘某对手中这份空白合同打起了“歪主意”,明知借款已经清偿完毕,仍指使其妻子将上述合同中的贷款人、抵押权人、买方处填上妻子的信息,以这笔借款为诉讼请求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试图“一条两用”,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再赚一笔。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妻子的起诉,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呈现多发态势,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等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也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公民在诉讼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主张权益,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识别合同内容,切勿签署空白借条或合同,对证据原件以及证据来源等进行核实,清偿债务后及时索要借条或固化保留证据,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遇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可及时向法院出示证据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