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感谢你们,为老百姓说话。”日前,随着原告刘某强与哈尔滨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落下帷幕,为要回工伤赔偿款奔波4年多的刘某强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写了一封感谢信。
2021年9月29日,劳动者刘某强带着被驳回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向喀左县法院起诉被告哈尔滨某公司。刘某强说,他从2016年3月15日起就在被告公司工作,2017年在工作时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并符合九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了15万余元。但劳动仲裁认为其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被撤销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据,裁定驳回仲裁请求。
承办法官郭向峰收到卷宗后,发现原告刘某强是外地人,被告是哈尔滨的一家工程项目公司。因本案开庭时间正值哈尔滨疫情严重时期,被告口头申请延期开庭,但考虑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加之该院“云务”线上开庭设备完备,承办法官当即通知被告按照开庭时间准备线上开庭。
经法院审理,法官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9]0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朝阳市人社局撤销后,其重新作出文号同为[2019]017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被告抗辩其分别于2019年5月和2019年11月收到两份内容完全相同的[2019]0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号的决定书已经被撤销,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该两份决定书均是朝阳市人社局撤销原决定书后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原决定书相比,其载明的实质内容已经发生改变,即使该决定书的文号等形式内容未修改,但不能就此否认该决定书的效力,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03814.08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