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至2月3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河南省长垣县谢某(已处罚)、滑县刘某等人处购买假冒“花時尚”及三无口罩共计109000个。回到鹿邑县后,被告人朱某某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被告人何某增、何某成与朱某某联系后,以人民币16035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口罩。之后,被告人何某增、何某成以196800元的价格卖向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用于防疫。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何某增、何某成非法获利36450元。2020年2月9日,被告人何某增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何某增、何某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仍冒充合格产品非法向外销售,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且销售金额均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增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朱某某、何某增、何某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