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湖北法院积极适用《民诉法》新规,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质效。
天门法院首例案件适用《民诉法》新规办理公告送达
1月4日上午,天门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办理了某案件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
2021年8月,符某与魏某、万某之间因借款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符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魏某、万某诉至天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魏某取得联系。后经魏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确认,魏某已搬出多年,符合公告送达条件,天门法院依法对魏某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21年9月在人民法院报刊登。
60日公告期与15日答辩期、30日举证期满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
此次公告送达大幅缩减了公告时间,加快了审理进度,有助于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老河口法院首次适用新修订《民诉法》办理公告送达
“XXX:本院受理X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2月x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x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年1月4日,襄阳市老河口法院首次适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办理了某案件的公告送达,这也是该院发出的首例网络送达公告。
与传统的报刊公告送达相比,网络公告送达实现“云闪送”,不仅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进一步集约了司法资源。当事人无需再缴纳公告费用,送达公告一键上网,公告发布后十分钟左右即可通过“司法送达网”查看刊载的公告,法院安排开庭时间也更加灵活。
老河口法院积极推进“湖北法院收转发E 中心”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自开通电子送达功能以来,成功电子送达4505次,形成“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功能体系,有力提升了司法服务水平和审判执行质效。
恩施市法院依据《民诉法》新规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2年1月4日,恩施市法院民二庭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共同出资购买二手汽车一辆,此后,黄某独自将该车出售,但未向于某支付其应得款项。于某多次催要,黄某于2020年7月向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黄某尚欠于某车款35000元,一年以内还清。由于黄某逾期未还,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付清车款。
恩施市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告黄某送达应诉材料均未成功,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定于2022年1月4日开庭审理。
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经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
监利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2年1月5日,荆州市监利法院裁定将一件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是监利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
2021年,监利法院受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无果,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监利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1月5日,监利法院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同日,该院通过湖北法院司法送达网向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