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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羊引发官司,临湘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2-20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狗咬羊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狗主人胡某赔偿邹某经济损失1442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0日下午,胡某养的两只土狗跟随胡某来到某村组,期间,两只土狗见到邹某放养在山上觅食的16只羊后,遂狂吠上山,追羊而去。在山边菜园做事的姜某见状,赶紧提醒胡某两只狗在追羊。其声称自己的两只狗并不咬羊,只是追着玩,遂未引起重视,也未对两只狗追羊的事进行阻止和关注。当日晚,邹某圈羊时发现羊未归栏,上山寻找也未果。直三天后,邹某花费600元再次请人帮助上山找羊,找到11只活羊和2只死羊,还有3只未找寻到。邹某认为是胡某饲养的狗造成自身损失了5只羊,应当予以赔偿,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对自己饲养的狗追羊这一事实认定无异议,且狗与羊并不能言,狗既已追羊上山并狂吠不止,胡某无法排除狗咬羊的可能。按照通常的认知,土狗既已经发挥其野性,则羊被咬就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该院认为羊的死和失踪与狗的追、吠有因果关系。

  根据证人姜某的证言、死羊照片和市场行情,邹某的山羊共损失5只,其中湘东黑山羊死亡一只、失踪一只,金堂黑山羊死亡一只、失踪一只,江南黄羊失踪一只,合计价值20000元。另外,邹某请人上山找羊发生的600元费用,该院予以认可。邹某的经济损失依法认定为20600元。

  胡某饲养的狗造成了邹某的损失,胡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胡某在得知其狗在追羊时未引起重视,未加阻止,过分信任其所饲养狗的自觉性,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邹某饲养山羊,无人照看,羊出现失踪和发生损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其甘愿承担其中的风险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形,该院认为邹某应承担30%的责任,胡某应承担70%的责任。即胡某应赔偿邹某经济损失1442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34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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