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进电梯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2021年2月,怀孕33周多的杨女士和丈夫在居住的小区内乘坐电梯回家,遇周先生推电动车进入电梯。当杨女士准备出电梯时,电动车突然倾斜,碰到杨女士腹部,致使杨女士腹部持续发紧,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杨女士为外伤后先兆早产,遂入院保胎。十多天后,因轻度胎盘早剥,杨女士足月剖腹产。产后,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支付医疗费(含生产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2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周先生违规将电动车推入小区住宅电梯,且上楼过程中不慎碰撞杨女士腹部引发的侵权案件。周先生将电动车推入电梯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周先生在明知杨女士系大月份孕妇行动不便的情形下,未尽到方便后者通行的义务,最终因电动车倾斜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考虑到杨女士系足月生产,杨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正常生产时需承担的具体医疗费用数额。最终,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酌定周先生承担杨女士60%的医疗费,并支持了杨女士的部分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周先生赔偿杨女士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先生违规将电动车推入电梯并碰伤他人,虽然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也应该庆幸最终没有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否则,等待他的不仅是金钱赔偿,还可能是刑事责任。
https://hunan.voc.com.cn/article/202202/202202171512513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