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南乐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企业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汇款出错,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案件承办法官释法答疑组织调解,被告及时将不当得利款项返还原告。
被告徐某2018年在原告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不久后便离职,双方劳务报酬都已结清。无巧不成书。2021年1月原告在向其公司与被告徐某同名同姓四川籍男子支付工资款项时,误将16372元汇给了被告陕西籍徐某。因原告已将2018年离职的被告陕西籍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遂拨打城固法院便民立案电话进行咨询,在得知可以远程立案后,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以徐某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
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前往被告家中与被告徐某取得联系,经沟通,了解到被告对原告陈述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官耐心的释法答疑下,被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最终在法院的督促下,被告徐某及时向原告返还了涉案款项,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一定要在核对收款信息、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号码无误后转账汇款,避免前述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