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因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小度”智能音箱产品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操作,遂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xiaodu”作为特定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小度”和“xiaodu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生效。
该案是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发展中经营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对规范人工智能产品市场秩序、遏制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