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离婚时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赠与未成年儿子,并将协议书进行了公证。未成年儿子以房屋已赠与其为由起诉要求父亲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于2016年9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门源县浩门镇的一套房屋归婚生子,即该案原告所有,离婚后过户到原告名下。2016年11月1日,双方签订赠与书,并对赠与书进行公证。赠与书中明确将房屋赠与原告。
诉辩焦点:原告诉称,离婚时其父母约定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赠予原告,离婚后过户到原告名下。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按协议办理过户。被告辩称,该房屋的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房屋尚未过户,且公证书中明确记载房屋过户后生效,案涉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
裁判结果:原告父母签订赠与书时,原告不满八周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母亲与被告在赠与书、公证书中签字,说明双方同时作为赠与方及受赠方,就案涉房屋的赠与、受赠达成一致意见,但将赠与书公证后,未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赠与合同并未生效,案涉房屋所有权仍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原告不享有所有权。原告主张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为其所有依据不足,其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无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的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关系成立于房屋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只有经过登记,赠与行为才算完成,未经登记,不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故房屋的赠与应一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