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陈某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董某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借款期满后,陈某仅还款1.1万元,余款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不还。董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法院依法对陈某名下的车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经审理判决,董某胜诉,陈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董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陈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督促其尽快还款。经查询,除诉讼保全的一辆车以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将该车扣押。陈某主动要求和解,给付10万元欠款,余款及利息再次达成和解协议。
眼见第二期还款期限已至,陈某却未按约还款,还玩起了“失踪”。见状,执行法官再次查询其最新财产状况,发现仍无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将陈某列入失信人、下达限高令。
当天,执行法官接董某举报,第一时间将陈某带回法院,再次对其释法明理,依旧无果,依法决定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