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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法院真实案例提醒您:切莫贪杯醉酒驾车!

发布时间:2022-03-12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广大驾驶员应当熟知的规矩,但当下依然有人心存侥幸心理,选择饮酒开车上路,置自身和他人的危险于不顾。3月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醉酒驾驶,被告人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件事实】

  2021年10月3日晚,甘某饮酒后驾驶一台小型越野客车,沿文汇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海西西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甘某驾车逃逸,张某驾驶车辆跟随过程中两车再次相撞后,甘某又驾车逃逸至新宁路与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最终甘某逃逸至城西区盐湖巷,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甘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唐某经济损失共计445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根据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小编提醒】

  喝酒开车上路冲,肇事逃逸目中空。

  车毁人亡悲剧演,赔偿坐牢教训重。

  横冲直撞逞英雄,害人害己如行凶。

  法律法规要牢记,危险驾驶法不容。

  为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美满,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酒驾危害】

  1.视觉障碍。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3.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4.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5.认知偏差。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6.易疲劳。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瞌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674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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