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荥阳市人民法院把支持保护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是企业的案件,坚持公正高效执法,充分保障其胜诉权益,对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案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可能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企业产生不良影响,达到案件处置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经荥阳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某房地产公司28万余元。但因种种原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荥阳法院执行人员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会对该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就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向被执行人讲解法律规定,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会对其以后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负面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为了保证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被执行人积极筹款,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