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4日省政府第348号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随着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在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随之出现一系列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19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当年事故总起数、总死亡人数的31.89%、24.83%,2020年,两项指标占比已分别攀升至32.55%、26.6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化、法治化,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的政府规章。为此,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等部门密切配合,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生产和销售、登记和通行、停放和充电、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办法》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全面纳入规范管理,确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职责,并对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有关义务提出要求,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强化源头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公示义务,并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行为提出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同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六种情形:(一)拼装的;(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规范使用环节。《办法》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依法处置;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区域,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充电,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是注重便民服务。《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创新便民方式提供登记服务,加强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等内容,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同时要求在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不开启前灯和后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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