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日省政府第345号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治病钱、救命钱,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对于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基金监督管理任务繁重,医保基金支付点多面广,监管措施不到位,各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屡屡发生,手段翻新、隐蔽性强,亟需将执法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台符合我省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提升基金监管法治化水平,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司法厅与省医保局密切配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省政府公布了本《办法》。
《办法》共6章38条,包括总则、筹集与使用、经办与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医保基金的监管内容。《办法》规定,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经办服务、监督检查等,都要依法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要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是规范医保基金的筹集与使用。《办法》注重医保基金的全链条管理,对基金预算、依法参保、保费征收、基金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形成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注重医保基金的经办与服务。《办法》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经办和服务职责,通过协商谈判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四是强化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给予约谈、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等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办法》对地域管辖、举报奖励、联合监管以及社会监督作了相应规定。
五是坚持创新,突出山东特色。《办法》结合我省执法检查实践,注重调整完善和创新扩展。将长期护理资金筹集、待遇享受以及长护机构监管等内容纳入《办法》;提出要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及时结算货款;允许个人账户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提出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结算支付,明确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增加定点医药机构和经办机构、稽核机构法律责任,压实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加大违法问题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