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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法院高效审理涉疫情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3月30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这是今年沈阳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沈阳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9日20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某社区核酸检测过程中,62岁的王某某醉酒后对核酸检测点负责人及核酸检测群众进行辱骂、恐吓,现场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时,王某某将其携带的菜刀从怀中掏出置于身边,严重影响了核酸检测现场秩序,导致本应于当日22时结束的核酸检测工作被迫终止,妨碍了正常防疫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辱骂、恐吓核酸检测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后,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沈河区法院克服疫情期间的多重困难,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上,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速裁速判,从而使该案从批准逮捕到审理宣判,仅用时5天。该案的准确、快速审判充分彰显了沈河区法院对当前涉疫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力度和决心,对防疫期间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维护全社会的健康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6114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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