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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领导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3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省司法厅领导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省司法厅领导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省司法厅领导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齐延安在发布会上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强化风险防控、治理安全隐患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省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只对重大事故隐患作出规定,未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规范,且部分条款对新出现的问题针对性不强,已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省政府公布了本《办法》。

  《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六项内容:

  一是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具体责任,细化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职责。

  二是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排查的主体、内容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管控等事项进行定期排查;存在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情形时,还需要进行专项排查。

  三是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治理台账和信息档案。

  四是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按照规定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隐患处置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消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

  六是强化了法律责任。按照“视隐患为事故”的理念,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报告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有效衔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措施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59/202203/4915e9ef-b8a2-4fb8-a26c-fe82ac4bab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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