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汤某殴打他人案
3月27日10时许,珲春市居民汤某带领孩子前往珲春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马某告知其疫情期间需就诊人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汤某因无法提供,并与马某发生争执,用拳头将马某左眼打伤。珲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汤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某殴打他人案
3月27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某小区超市门前,防疫工作人员钱某劝阻李某按要求佩戴口罩、有序购物,李某由此产生报复心理,对钱某拳脚相加,殴打、踢击其头面部,致钱某左侧眼眶、头部受伤。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丛某殴打他人案
3月12日11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实验小学附近核酸检测点,丛某因核酸检测一事与志愿者熊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将熊某头部、颈部打伤。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丛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路某侮辱案
3月20日17时许,公主岭市某村干部杜某在村民微信群中推送疫情防控消息,路某通过在群内发送语音的形式,对杜某进行辱骂。公主岭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路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金某侮辱案
3月12日12时许,蛟河市医护工作人员王某、俞某给某小区行动不便老人入户采核酸,老人女儿金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对王某进行辱骂。蛟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杨某侮辱案
3月10日11时许,在蛟河市鸿泰二期小区门口核酸检测点,杨某因登记一事与防疫工作人员陈某发生争执,当众辱骂陈某数句。杨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在民警的教育下,向陈某公开道歉。蛟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决战决胜关键阶段,保障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防疫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的重要保障。希望广大社会群众理性防疫、科学抗疫,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