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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四)

发布时间:2022-04-11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冯某某、冯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9日,白城市镇赉县居民冯某某在从山东省驾驶货车返回镇赉县西高速路口,因核酸证明过期被防疫工作人员查控。为进入镇赉县内,冯某某指使其在镇赉县城的哥哥冯某持自己的身份信息到镇赉县人民医院代替其做核酸检测,打算持冯某的核酸检测结果驾驶货车进入镇赉县内,以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冯某某、冯某二人在明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情况下,仍冒名顶替做核酸检测,扰乱防疫秩序。2022年3月30日,白城市镇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某、冯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孙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5日,长春市绿园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对次密接者孙某的住宅贴封条,并告知其居家隔离。2022年3月26日,孙某在居家隔离期间私自拆开封条,拒绝居家隔离。2022年3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1日,白城市通榆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通榆县开通镇五一村居民张某隐瞒其于3月16日晚自长春市返回通榆县的行程,未按照白城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向所居住的村屯进行登记报备。白城市通榆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4、杨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9日,大安市公安局安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大安市居民杨某从长春市返回大安市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流调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曾经到访长春市的行程。目前,杨某正进行隔离监测,待其隔离期满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冯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2年3月13日24时,冯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的红色货车从高速公路陶家屯疫情防控服务站出站,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冯某的行程卡上显示到过中风险地区,遂要求其原路返回或接受集中隔离,冯某不听劝阻,驾车强行冲卡,后被及时拦截。目前,冯某正进行隔离监测,待隔离期满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马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27日,双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对玻璃山镇居民马某某(阳性确诊病例)流调核查时发现,马某某在向当地社区报备时,隐瞒其曾经到访长春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行程轨迹,且返回家中后接触当地居民,造成一百余人被采取隔离管控措施。2022年3月28日,双辽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马某某立案侦查,待其隔离期满后,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希望广大社会群众和有关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落实流行病学调查、隔离管控、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健康监测和随访等疫情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204/t20220406_8430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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