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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告(二)

发布时间:2022-04-11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赵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2日至28日期间,吉林市经开区某超市经营者赵某明知疫情管控期间禁止非必要场所营业,多次向他人销售货物,造成新冠病毒有传播严重危险。吉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1日20时许,临江市居民王某明知疫情管控期间禁止人员流动,仍不佩戴口罩外出,小区卡点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后予以劝返,王某不听劝阻,拒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临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陈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1日18时许,蛟河市新农街道南大村南大屯村民王某、李某、兰某、蔡某等15人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措施,在陈某家食杂店内玩扑克牌,由陈某主动提供扑克牌,引发多人聚集,造成新冠病毒有传播严重危险。蛟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蔡某等14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4、孙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16日,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泉阳派出所在对上路行驶车辆检查时,发现孙某非法营运,民警根据白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249号通告,告知其不得运营。3月17日16时许,民警发现孙某仍在辖区内非法营运。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5、刘某、郑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11日,吉林市居民刘某谎称其奶奶住院需要陪护,骗过小区防疫人员,从吉林市前往舒兰市吉舒镇,途中被堵截劝返。但刘某不服从防疫规定,在其男友郑某帮助下,绕行山路进入吉舒镇郑某家中,到达后刘某未向吉舒镇社区报备。在郑某家中居住期间刘某出现病症,其仍然未主动向社区报备,并不按规定参加全民核酸检测,直至症状加重。3月16日,刘某核酸检测呈阳性,郑某被隔离观察。舒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郑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关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5日至9日,吉林市居民关某在互联网下载吉林市某单位工作证明及多种车辆通行证图片样式,将本人身份和车辆信息添加在上述工作证明、通行证图片样式上,伪造通行证件。3月5日至14日间,关某多次使用伪造证件在吉林市等地使用,并运送旅客往返吉林市与长春市之间,获利九千余元,引起新冠病毒有传播严重危险。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犯罪嫌疑人关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希望广大社会群众和有关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落实封控管控、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204/t20220406_8430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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