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社会民生 > 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告(一)

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告(一)

发布时间:2022-04-12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宋某某、何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案

  3月28日,吉林市龙潭区居民宋某某、何某二人在社区组织核酸检测过程中,不遵守疫情防控核酸检测秩序。在执勤民警予以纠正时,此二人辱骂并撕扯民警。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宋某某、何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韩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3月28日,磐石市牛心镇细林村居民韩某某私自驾车外出,在疫情防控卡口处被政府防疫工作人员阻拦,并被告知不允许外来人员及车辆入村。韩某某不服从管理,趁工作人员不备,驾车冲越卡点进入村屯,对防疫工作造成安全隐患。磐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韩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狄某某寻衅滋事案

  3月26日,在四平市铁西区某小区核酸检测采集点,狄某某酒后无故对社区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导致该采集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狄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3月14日,在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嘉园小区核酸采集点,刘某在接受核酸采集时,以核酸采集工作人员将其嗓子弄疼为由,辱骂、纠缠核酸采集工作人员。吉林市永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吴某妨害公务案

  3月27日,在白山市某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人员吴某因不满疫情防控隔离规定,使用暴力手段毁坏集中隔离点物品,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吴某立案侦查,待其隔离期满后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李某袭警案

  3月20日,李某闯入长春市二道区政务大厅,脱下口罩,并随意录像。执勤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在传唤李某至派出所进行处理过程中,李某拒不配合,将民警孙某双手抓伤,并用脚踢踹孙某面部,后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李某再次将民警王某、辅警杨某抓伤。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涉嫌袭警罪对李某立案侦查。目前,李某已被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希望广大社会群众和有关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封控管控、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204/t20220406_843031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