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为一起安全事故被害人送上6万元司法救助金。
2007年,高某在孙某承包的山场上砍伐树木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高某二级伤残。经过法院判决孙某应支付高某赔偿款,但由于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没有赔偿能力。而高某又因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系低保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明溪法院立即为高某申请司法救助金6万元。
近年来,明溪法院着力破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争取县党委、民政等部门支持,不断探索“执行+保险”“执行+慈善”等救助机制,持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申请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确保执行救助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