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镜湖区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系镜湖区东方龙城某小区的住户,其在居住的楼栋顶层平台上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2021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其居住的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篮子掉落在单元门二层伸出的平台上,花盆坠落至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导致路过险被砸中的女童受到惊吓跑开。后女童家属反映至小区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报警至公安机关。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东方龙城某小区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