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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2-04-16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敖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杨某龙(分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张某博(分案处理)、张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湖北赤壁、安徽萧县、河南信阳等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分别提供各自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并按转账金额的1%-1.5%获利。被告人敖某负责操作各人手机,将电信网络敲诈勒索、诈骗案被害人转入杨某龙等人银行等账户的资金,先后转入被告人敖某、张某军以及李某甲等账户;杨某龙管理所邀请的下级人员的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敖某涉案转账金额36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敖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267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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