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抄材料就能获得无抵押贷款?近日,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手抄贷”诈骗案。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的广告,为不具备资质又急需资金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包装”服务,甚至声称只需“抄抄材料”就能获得贷款。但事实上,这些诈骗分子根本不会给借款人申请贷款,他们就是为了骗取“包装”费、服务费。
刘先生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2020年6月,刘先生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无抵押大额信用贷款,放款快”的宣传广告,便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闫某接待了刘先生,称可以操作办理贷款,但需要将其包装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补充收入流水和纳税记录,因此需要缴纳“包装”费和贷款服务费。
刘先生着急用钱,不假思索就申请办理贷款20万元,交纳费用1.3万元,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附有免责条款,载明如果由于事主原因导致银行拒贷,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闫某向刘先生提供一份材料让其背诵,以“准备面签问答”。又过了两天,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放款公司”面签,“放款公司”问了很多刁钻的问题,比如:事主上班的乘车路线、公司周边建筑等,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先生没有通过“面签”。业务经理闫某再次劝诱刘先生,如果申请100万额度的贷款,就可以走特殊审批手续,争取现场手抄的模式,但需要再交相关费用4.5万元。刘先生着急用钱,便又同意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把材料手抄了一遍,但对方公司又称其书写的内容与原件细节不符,还是不能放款。刘先生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区分了主从犯,并考虑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和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郑某等二十人一年五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田某等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等二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除原审被告人郑某外,其他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某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或当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闫某等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公民个人应当培养健康向上的消费方式,建立良好个人信用记录。当我们需要贷款时,应该通过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要通过中介贷款,则需要详细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以及业务员的从业资质,并在签合同时,注意明确放贷公司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切记靠“抄抄材料”的方式是不能获得贷款的,否则可能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