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2004年判决的民事案件,坚持不懈的会泽县人民法院,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案件缘起
2003年11月22日,赵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载曹某等八人,行驶过程中车辆侧翻发生事故,曹某因事故受伤,经曲靖市公安局评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曹某诉至法院,会泽法院作出的(2004)会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赵某为未成年人,其母包某为法定代理人,扣除包某已经支付的21500元外,再由包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曹某经济损失144422.82元。
艰难执行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包某并未按期支付赔偿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包某在履行100元赔款义务后便携赵某举家外出务工。执行法官想尽办法调查二人下落,一直寻找未果。由于当时信息技术限制,且尚未建立网络查控系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负责案件的执行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他下定决心,一旦有了线索,一定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期间,申请人曹某因病去世,执行法官告知申请人曹某的家人,若有被执行人线索,可及时与他联系恢复执行。平时办案如果路过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他都要去看一看是否能遇到被执行人。
峰回路转
2022年2月,曹某之子郑某祥、郑某柱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看到被执行人出现,并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办理了手续恢复执行,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查找。
功夫不负有心人,这一次终于找到了离家十多年,如今返乡准备建盖新房的被执行人包某、赵某。执行法官随即便通知双方到法院协商处理。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周后,被执行人包某将执行款如数交至执行局,案件经历17年终于执行完毕。
对于执行干警而言,案件“终本”并不意味着“结案”,只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只要仍有一丝希望,执行工作就不能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