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纠纷,一朝化解。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妥善办结因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严格规范了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秩序,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早在2008年,某银行因改制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四个县本息合计6.27亿余元的总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剥离。2016年5月,黔东南某公司参加该总债权的竞买,后本息合计约2.1亿多元的案涉天柱县不良资产包从中被拆分,经过层层转让给一家民营企业即贵州某公司,受让价格为2206万元。
随后,债务人天柱县某公司、天柱县某服务中心和债权人贵州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确认转让无效之诉和给付之诉。债务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五巡回法庭在受理该系列纠纷案件后,立即选派精兵强将组成审判团队审理本案。审判团队系统梳理、认真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所有关于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纠纷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等文件,以及财政部、银监会等发布的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相关文件,并检索了大量在先类案,在充分掌握法律规定、政策背景的基础上,审判团队从规制对象、立法目的等角度加深了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并全面查明了相关案件事实。
在此基础上,审判团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特别是围绕案涉资产转让是否保障了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和转让合同的效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判和论证。经过多次询问和反复论证,审判团队确立了该系列案件的总体裁判思路,即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严格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在依法完成程序性工作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审判团队决定重点进行调解。为此,审判团队联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对贵州某公司开展释法说理,在强调其已经收回成本且取得一定利益的前提下,耐心深入讲解关于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对社会的示范和指导作用,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的职责和担当;同时也向债务人分析了即使认定无效其也面临原债权人仍然会向其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并得到支持的风险。
最终,在第五巡回法庭、贵州高院、黔东南中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持续多年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终于以调解的方式得到“一揽子”化解,不仅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而且减轻了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有效防范了重大金融风险,实现了情理法的高度融合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一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系列纠纷案件的妥善化解,是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以公正裁判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真实写照。司法的意义就在于将“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郝银钟表示,第五巡回法庭将继续当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示范田”,以扎实成效走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联系服务广大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让巡回区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记者 金 晶 汪怡潇 通讯员 康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