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本次庭审恰逢知识产权宣传周,加之案件当事人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都是信息通讯领域的全球知名企业,案件所涉专利是该领域内的核心技术,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该案所涉专利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高通公司为专利权人。苹果公司以该项专利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等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苹果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故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高通公司不服该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高通公司认为,被诉决定虽结论正确,但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关于对比文件1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虽然被诉决定关于对比文件5的事实认定有不当之处,但被诉决定的结论正确,故判决驳回高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通公司、苹果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应如何认定。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均就一审法院关于对比文件公开技术信息的认定提出了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上诉。
本次庭审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借助“知产法庭云”远程庭审,便于各方当事人当庭清楚展示技术方案、在线质证并围绕争议焦点详细阐述观点,有效保障了疫情期间庭审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王慧若 林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