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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领导解读《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8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5号令)于5月1日正式实施。5月5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齐延安在发布会上介绍,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了大量违法违规案件,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但由于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医药机构对医保基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清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欺诈骗保等问题频发。随着参保人数增加、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跨省通办事项开展,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保障制度建立,医保基金监管领域越来越宽,同时面临着诸多新的监管课题,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将医保基金监管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省医保局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省医保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多次召开由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管理相对人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与省卫健委、省税务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青岛、烟台两地的医院、药店、医养机构等现场进行调研,书面征求了各市医保局、司法局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省司法厅和省医保局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该《办法》,3月3日以第345号省政府令形式公布,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将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经办、服务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加强对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推动建立长期护理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并对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实行目录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价体系、集中带量采购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按国家规定明确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三是进一步强化医保协议履行约束。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协商谈判,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年度费用总额及激励约束措施等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尽的义务、执行医药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以及违反医保协议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四是加大对医保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医保基金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聘请各界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进行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59/202205/edcb6b49-1f2e-408a-bc55-7325083055f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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