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李 勇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刻理解条文内涵,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依法全面推进、深度治理的新阶段。《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的成功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制定的法律,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有组织犯罪“坚持打、不停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在今年年初发出通知,对人民法院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部署,又于近期以通知形式明确了2022年度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并再次对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出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迅速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和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正式施行营造了良好氛围。
为准确贯彻和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扫黑办会同人民法院报开设专栏,邀请部分高级法院分管扫黑除恶工作的院领导分享《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结合本职工作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深入解读,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学习研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有力推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全面依法开展。作为专栏的开篇之作,有必要从全局、宏观的角度与法院同仁探讨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几点认识与体会。
一、坚定历史自信,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使命担当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打击惩治黑恶违法犯罪。早在1950年,党中央就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对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开展打击,在2000年、2006年先后部署开展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斗争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党的十九大闭幕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英明决策。专项斗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进一步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重要部署,《反有组织犯罪法》也随后审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之所以在这个时间出台,一方面是因为在与黑恶犯罪进行长期斗争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然不够系统但已具备一定基础,比如在刑法中增设并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条款,中央政法各单位也相继单独或联合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党政机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不断加强。虽然预防和惩处黑恶犯罪是一项复杂艰巨的长期任务,但我们从专项斗争伊始,就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确保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反有组织犯罪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这部法律不仅凝结了我们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的体现。回顾反有组织犯罪的历史沿革和立法过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其中蕴含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胸怀“国之大者”,自觉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高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找准人民法院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要以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为着力点,要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我们的工作成效好不好,要看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要看是否真的为民造福。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四条判断标准:黑恶势力是否被依法严惩,黑恶财产是否被依法处置,黑恶“保护伞”是否被依法清除,黑恶犯罪滋生的土壤是否被彻底铲除,其中的精髓在于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绝不能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而突破法律的规定,要将是否符合党中央的精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作为我们工作的重要检验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坚持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障被告人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公正司法,防止人为“拔高”或“降格”,确保扫黑除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维护公平正义,正是人民法院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坚持从大局出发,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能力水平
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已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朝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作为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一环,需要进一步实现高质量发展,才能更好地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反有组织犯罪法》确立的“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理念,是在深刻总结扫黑除恶斗争经验、深刻分析黑恶犯罪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反映了党中央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各级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要深入学习领会,在工作中不折不扣认真贯彻执行;要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谋划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从惩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全局细化落实措施,既要依法正确履行审判职责,严惩黑恶犯罪分子和“保护伞”,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又要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参与综合治理的成效。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积极宣传推广《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义不容辞的使命和任务;要深入研判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和行业监管漏洞,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四、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地见效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刑事审判、执行等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我们应当认识到,《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落实,既依托于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也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执行方案,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同时也要认识到,与黑恶势力作斗争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黑恶犯罪分子绝不会轻易束手就擒,斗争形势、斗争方向、斗争重点时刻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要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归纳有组织犯罪的新特点,以更具前瞻性的眼光,积极探索更有效预防、更精准打击、更彻底铲除有组织犯罪的制度机制、方法举措,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构建的制度框架内改进工作措施,不断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经验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使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善,进一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