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谯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邓某、王某在葛某(另案处理)、孙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博网站,仍然使用自己的手机银行和银行卡账户,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被告人陈某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帮助收取赌资1100余万元,从中获利约一万元;被告人王某使用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帮助收取赌资600余万元,从中获利约二万元;被告人邓某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帮助收取赌资440余万元,从中获利约一万元。另查明,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亳州市谯城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讯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邓某、王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邓某、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