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干部 童锞
“当时自以为,和这件事相关的人和证据都已经安排的妥妥当当,没想到还是出事了,贪便宜真的会吃大亏......”留置室内,陈某声泪俱下,愧痛不已,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忏悔。回忆起此案的查办经过,我无比唏嘘,感慨原本身穿法袍、手持法槌的法官离开审判席,沦为“阶下囚”,内心该是怎样的五味杂陈。
从“审判者”到“被审判对象”,陈某一案还得从一次信访举报说起。2021年1月,嵊州某厨具公司老板江某实名举报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副庭长陈某索贿问题,称其向自己购买橱柜时,以许诺让自己赢得官司为由,提出“免除橱柜款”的要求,折合金额3.4万余元。
“他承诺让我赢得官司,橱柜款我也给他免了,但最后还是判我败诉,我怀疑他和被告之间有猫腻!”与江某交谈时,我心中闪过数个疑问:江某是恶意举报还是确有其事?陈某到底有没有支付橱柜款?
鉴于江某反映问题的特殊性,我结合问题线索,紧锣密鼓地展开外围核查,然而,多方查证后,却始终没有取得关键性证据,无法获得实质性进展。
“一个口子打不开,就试试其他的,看能不能有新的突破。”正当一筹莫展之际,主任的一句提点,让我有了新的思路。
我开始转换切入口,扩大查找范围,最终,一条关键信息进入我的视线——陈某曾委托自己和江某的共同好友申某,将橱柜款转交给江某。
我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发现陈某和申某之间确实存在相关转账记录。一时间,数个推测在心里划过:究竟是制造假流水,还是迫于压力退赃?亦或是确实付款?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在我深入思索之际,一份陈某自己提交的,由厨具公司下属门店负责人林某出具的橱柜款收款证明,让事情产生了新的走向。
“江某之前坚持说自己没收到过橱柜款,为什么他门店的员工还会出具收款证明?”带着这个疑问,我随即赶往该门店查阅相关账目,却发现,在该门店的内部账目系统中,一笔3万余元的橱柜款一直未结清,而该橱柜的产品信息与陈某购买的完全符合。
“收款证明极有可能是近期伪造的。”一番梳理后,“多方串供”“伪造证据”等关键性推断在我脑海中逐渐成型。经科室内细致讨论后,我对江某、申某、林某等人进行谈话核实。在大量缠绕的信息中,真相渐渐冲破迷雾。原来,变相索贿后,陈某迫于多方压力,曾委托共同好友申某将橱柜款转交给江某,但得知申某未转交橱柜款后,陈某仍执意让江某提供假的收款证明,伪造自己已付款的事实。江某不愿作“伪证”,但碍于情面,便让门店负责人林某出具了一份假证明。
在凿凿证据下,嵊州市纪委市监委对陈某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过程中,陈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贿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事实。最终,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身为本应秉承公正、廉洁、为民原则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却将神圣的审判权用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自以为订立“攻守同盟”便可蒙混过关,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一次违纪违法行为,最终都会在监督执纪问责利剑下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