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收到了9500元劳务报酬。2021年9月,张某受雇于滁州市某火锅店从事服务管理工作。当年10月,张某与该店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店并未支付张某工作期间的工资与绩效奖金。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张某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火锅店需支付张某工资与绩效共计9500元。裁决生效后,该火锅店并未履行,张某遂向南谯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了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恶意欠薪将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为了不影响店铺经营,被执行人立刻将全部欠款9500元缴纳至法院,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