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6月8日,池州中院通过引入公证辅助参与执行和解,建立公证处作为第三方监督机制,执行法官与公证员携手成功促成一起涉千万元矿企执行案件和解。
申请执行人某矿产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涉案标的一千余万元。案件执行中,某矿产品公司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采矿权及矿山资产。被执行人表示其矿山仍在开采,但受矿山改造及开采量小等原因影响还款困难,如果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由于矿山特点,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同时,被执行人提出希望申请执行人派人现场监督,以开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来偿还债务。但由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身处外省,且被执行人地处贵池区棠溪镇僻远深山,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方案存在顾虑,一时难以接受。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如果径行评估、拍卖,不仅会出现被执行人反映的问题,而且矿山因拍卖停产,极有可能导致拍卖流拍,最终也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信任,且即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采矿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管也非常困难,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在池州中院引入公证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后,通过公证参与执行和解,该案重重困局即迎刃而解。在公证处的参与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公证确认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
该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不仅是池州中院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辅助事务首次成功实践,也为保企业、稳生产、促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智慧和执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