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吴某在公司微信群中发信息:“这工资咋发的,上半个月和不上班的发的一样”,随后公司人力员工在群中回复:“吴某直接来人事办手续”。次日该公司向吴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吴某言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吴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之间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所得,亦不得询问公司其他员工的薪酬所得,违反此规定的员工应受到相应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导致解聘”,故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虽规定员工不得泄露、打探其他员工薪酬,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根据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后果等进行处理。吴某在异议中并未泄露、打探工资数额,公司虽主张吴某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公司主张吴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
法官说法
获得的劳动报酬与付出的劳动是否对价,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劳动者对自身薪酬提出异议时,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具有管理职能的一方,应及时给予说明及反馈,以保证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充分实现。
基于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及管理权,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要求劳动者对薪酬予以保密。但同时,用人单位自身也要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当劳动者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且未违反规章制度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