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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此新绿 护“树”有法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植”此新绿 护“树”有法

  又是一年芳草绿

  东风吹来满目春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

  我国第44个“植树节”如约而至

  在草长莺飞的时节

  亲手种下一棵树

  收获一片绿色

  但你知道涉及林木的常见

  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吗?

  随观澜君一起读案学法

  ↓↓↓

  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可以伐木吗?

  案情回顾

  游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某山场(生态公益林)采伐杉木,采伐的杉木均运至吴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后经鉴定,游某合计采伐林木蓄积31.6197立方米。

  而吴某在收购林木过程中,未按规定审核游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的合法来源证明,先后两次共以人民币9600元收购游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的杉木,并将收购来的杉木加工成板后出售。

  最终游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观澜君提醒:

  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或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采伐时间、数量、范围、树种及方式采伐林木的,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3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许可伐木算盗伐吗?

  案情回顾

  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被害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和柴刀到王某的山场内砍伐杉木,并将砍伐的部分杉木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1950元。经鉴定,被盗杉木共46株,蓄积为6.310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观澜君提醒: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属于发案率较高的两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两种犯罪都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但盗伐林木罪,还在此基础上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5条第1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买卖野生香樟树犯法吗?

  案情回顾

  许某欲购买香樟树用于小区绿化建设,发现龚某的山场内有数株香樟树,便与其商议购买事宜。龚某在明知该山场香樟树系野生的情况下,仍以3200元的价格将4株香樟树出售给许某。经鉴定,涉案野生香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4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判处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观澜君提醒: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采集、收购、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不仅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犯罪。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4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承包的林地

  能随意砍伐吗?

  案情回顾

  余某华、余某正是某村民组一队队长和二队队长,与高某某合伙开办石料厂,承租该队5.2亩土地,并要求该村民组清理地面林木、作物等。该地块种有380余株“退耕还林”意杨树。余某华、余某正征得村民同意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联系村民马某友,马某友同意以5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同年8月底,马某友明知该林木属“退耕还林”林木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安排人员砍伐该片林木,共砍伐意杨树327株。经当地林业和园林局鉴定,被砍伐的意杨林蓄积合计35.1831立方米。

  经法院公开审理,余某华、余某正、马某友因犯滥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观澜君提醒:

  树木不能想砍就能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零星树木,农民是可以自由砍伐的。但其他情况下,即便是个人承包的林地,农民都不能随便进山砍伐树木,而是必须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和规定进行采伐。否则轻者违法,重者就会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擅自给树木“抹头摘帽”违法吗?

  案情回顾

  近年来城市绿化养护过程中经常出现过度修剪的情况,甚至把树木“抹头摘帽”,粗壮的大树只剩一根光秃秃的主干,不但不好看,对树木生长也不利。

  《北京市绿化条例》新版绿化条例实施以来,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巡查执法,对本区出现的树木截干抹头行为开出罚单,例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某小区内单位内171棵树被截干,丰台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物业公司罚款210余万元;西城区某小区内78株树木被截干、去冠,西城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主体罚处人民币79万余元并责令其补种树木490株。

  观澜君提醒:

  修订后的《北京市绿化条例》已于2019年7月26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条第(六)项和第七十条第二款,新增了“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法条链接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自行砍伐自家院内的树木违法吗?

  案情回顾

  某公司以树木已经死亡、存在潜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未取得政府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了院内栽种的两棵树木。街道办经立案、鉴定、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被砍伐树木基本价值五倍共计15万余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地点补种20棵树木。

  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砍伐。该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该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树木两棵,属于未按规定砍伐树木的行为。街道办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履行了立案、调查、鉴定、听证等程序,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观澜君提醒:

  在我国,城市树木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订)第59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知多一点:植树节从何而来?

  我国法定意义上的植树节日期设定于3月12日。这个日期的设定是为了纪念孙中山。孙中山先生生前曾倡议以每年清明节作为我国的植树节,全国各级政府、学校举办植树典礼并参与种植劳动。1928年,为了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三周年,当时的国民政府把他逝世的纪念日即3月12日定为植树节。

  1979年2月,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正式通过决议,将每年的3月12日定为中国法定植树节。

  植树节

  快快行动起来

  让我们一起植绿护绿

  共建美丽家园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203/t20220314_1630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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