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我只是转走了骗子骗来的钱,这竟然不是为民除害而是盗窃?!
卖银行卡能赚钱?嘿嘿,卖卡的钱我要赚,骗子的赃款我也要赚!哈哈,看我如何两级反转,“截胡”赃款,把骗子骗来的钱窃入囊中,来个“黑吃黑”!
NoNoNo,这个行为犯法呐老铁!我们要对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 Say No,也要对“截胡”出售的银行卡内钱款的盗窃行为 Say No!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窃案,这个案件上演了一部现实版的“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戏码。被告人张三出售银行卡后又“截胡”了骗子骗来的钱,最终张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为蝇头小利卖“两卡”
2020年,张三为生计问题在QQ群中找工作,突然一条招工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只要办一张银行卡、U盾和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就可以赚500元!这条消息让张三眼前一亮。他立刻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办了1张手机卡和3张银行卡,并在约定地点将银行卡、手机卡交付给购卡人,交付后,张三微信秒到账1500元。
卖“两卡”, 留“一手”
其实,在计划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时,张三就琢磨着:买卖他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事出反常,恐怕是要做一些非法的“勾当”。于是,张三在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同时,还留了一手,他开通了手机银行,通过手机银行可以进行转账操作。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鱼饵已经撒出去,只需静待鱼儿上钩~”购卡的骗子是这么想的。巧了,给骗子提供银行卡的张三也是这么想的。在骗子实施诈骗后,万万没想到,躲在骗子背后的张三使用手机银行将25000余元转到了自己控制的其它银行卡中,并最终取现成功,实现非法获利。
(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部分情节有所演绎)
【检察官释法】
1.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三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事实证明,确有报案人称遭遇电信诈骗将钱款打入了张三的银行卡内。张三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因张三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未予判罚。
2.“截胡”骗子骗来的钱涉嫌盗窃罪
在这场骗子与张三的博弈中,是骗子“棋差一招”,还是张三“魔高一丈”?这件事是否真如张三所想:将骗子骗来的钱“截胡”是为民除害、除暴安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张三虽然盗窃的是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但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检察官提醒】
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向他人购买银行卡、手机卡实施诈骗犯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
1.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贩卖、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小心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2.如果一时冲昏头脑出售了银行卡,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会采取措施冻结银行卡。切莫自己将银行卡内非法获得的钱款擅自取出,上演“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戏码,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