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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这种情况可请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件涉及“情势变更”适用情形↓↓

  

  

  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机械设备。

  

  

  

  合同签订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甲公司生产设备所需原材料及运输成本上涨50%左右。

  

  

  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设备单价、交货期等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以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最终支持了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情势变更”在法律生活中并不鲜见,其容易与“不可抗力”概念相混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情势变更”是指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例如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虽然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但如果继续履行明显对一方不公平,其制度目的更多地是为了通过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商事纠纷,而“不可抗力”一般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从鼓励促进交易、维护合同稳定角度,如适用情势变更制度,首先倡导双方互谅互让、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再视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szdw/ssft/202205/t20220513_75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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