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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还民营企业“公道” 检察慧眼看穿“手拉手”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十分感谢检察机关,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让我们企业得以重生。”日前,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某商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免除。商贸公司控股股东表示,此案中,公司莫名成为了保证人并被查封了4000余平方米房产后,是检察监督还了商贸公司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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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正在办理案件。

  2014年12月,刘某通过某拍卖公司参与某建筑拍卖,并向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常某支付保证金600万元,双方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60万元违约金。后拍卖未果,常某、拍卖公司也没有向刘某返还保证金,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刘某查询到常某担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就向法院申请保全商贸公司房产,并要求常某根据其提供的模板出具带有商贸公司公章的《保证书》。常某在明知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是受人委托、便于办理商贸公司设立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手中留存的盖有商贸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按照刘某提供的模板向其出具了《保证书》及相关委托手续,将商贸公司带进了诉讼中来。法院根据常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商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调解致使商贸公司名下的面积4525.04平方米房屋被查封,严重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直到2021年,我们检察院受理商贸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后,在全面审查案件时方发现这起案件疑点重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高玉亭向记者介绍,首先,双方在庭审过程无对抗,对于刘某提出的违约金230万元的请求,在其中170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常某全盘接受;其次,以公司财产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书》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授权。

  “我们便以此为突破口,在双方当事人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情况下,对案涉《保证书》等书证的印章真伪及形成先后顺序进行鉴定,并联合沈阳中院民事业务骨干奔赴大连、营口、大石桥等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最终以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本案属于‘手拉手’调解的虚假诉讼案的事实。”高玉亭说。

  2021年3月,浑南区检察院向沈阳中院提请抗诉,日前,沈阳中院撤销原审调解,改判拍卖公司、常某对刘某保证金600万元及违约金60万元负偿还责任,免除了商贸公司的保证责任。

  高玉亭告诉记者,目前,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具有隐蔽性强、双方合谋、难以识别等特点,极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案件办理难度。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配合,深挖虚假诉讼背后深层次违法犯罪问题。

  【名词链接】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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