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报酬,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并配合刷脸操作转账。经统计,被告人李某帮助他人结算资金共计300余万元,其中核实到23名被害人,转账金额共计80余万元,系他人实施网络信息犯罪资金。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5000元。
法院认为,此案中,被告人李某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提供了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号,导致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转账支付结算,造成严重法律后果,已触犯刑法。被告人李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量刑情节,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骥表示,随着全社会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法院打击的重点之一。该罪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个别人为牟取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市民——莫拿蝇头小利换刑责,不可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被他人利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