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由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李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盘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盘山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系盘锦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粘网和夹子,在盘山县高升镇陆家村西侧稻田地边非法猎捕斑鸫400只左右并部分出售,获利300元。经司法鉴定机构、林业部门鉴定和评估,斑鸫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300元。今年4月9日,李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盘山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李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9月2日,检察机关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盘山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12万元,并在盘锦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考虑到被告李某某自身患有疾病,家庭条件困难且无固定经济来源,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适当支付野生动物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盘山县范围内担任义务护林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