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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首例“征信修复”诈骗案二审落槌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江西抚州首例以“征信修复”为诈骗手段的诈骗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吴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993年8月出生的吴某某,曾系天津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5月辞职。2020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开始以删除贷款记录、消除征信不良记录恢复征信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截止2021年7月,吴某某先后骗取封某10万余元、陈某某250719.56元、彭某161110.26元、邹某24270元、季某4817.75元,共计人民币 540917.57元。期间,吴某某骗取封某、陈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以这些受害人的名义在捷信金融、小米金融网上贷款共计490999元。上述款项,吴某某用于个人消费、赌博及归还网络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吴某某不服,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 ”为名行骗,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2022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重点整治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提醒广大群众,接到提及征信修复的电话或信息,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速递: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614/2022061441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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