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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变“坑老”,这样的养老服务合同不能随便签!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签了《养老服务合同》想要安心过个晚年,却没想到攒了大半辈子的“养老本”陷入了窘境。

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如何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本”,牵动着大家的心。

近日,在一起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以合理方式就合同的重要条款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亦未提醒老年人注意,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未对养老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基本案情

缴纳16.7万元仅获得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

2020年10月22日,74岁的黄老太接到自称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24日前报名入住养老机构即可优惠2万元。为享受该优惠,黄老太于23日与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单独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银行提取现金,在当日付清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

24日,黄老太的儿子询问张某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外,还需每月另支付约7000元费用,故于30日携黄老太及其他子女到养老投资公司要求退款并报派出所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老太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黄老太的子女认为,黄老太年事已高,被诊断为脑萎缩、脑梗塞,在时间仓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老太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老太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老太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考虑黄老太缴纳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因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设置的费用,现黄老太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且养老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对黄老太主张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000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养老机构在签约过程中需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

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须依法妥善审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促进老有所养。

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

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另一方面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目前市场上养老机构普遍会向老年人收取如“基础设施使用费”的一次性费用及每月固定费用,对于未办理入住的老年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一次性费用能否支持,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签订合同时的身体精神状况及是否经家属陪同、付款方式、要求退款的时间及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基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却独自一人完成签约全程并以多笔现金付款,且签约几天即要求退款,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对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无法排除原告确系陷入错误认识才签订合同,故认定养老机构对条款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未能证明已产生实际损失,对老年人诉请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予以支持。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养老机构应多担当责任、老年人及家属应多留个“心眼”,共同守护“夕阳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06_10973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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