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临毕业季,高校毕业生求职心切,有些培训中介机构趁机宣称,“包学会包就业”,培训费还能帮介绍贷款……真的可信吗?
一名大学生就信以为真,贷款培训费2万元,参加培训后经介绍进入某公司,但实习两个月后就因能力不符合岗位需求为由,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关系。该名大学生要求退还培训费遭拒,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贷款2万元参加培训实习两个月就被开除
小华是某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1年6月。
2020年10月,小华与A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师就业培养实训协议》,约定A公司为小华进行就业培训,培训期满,公司负责为小华推荐工作,公司可根据实际项目需求留其在公司工作,或由公司保证至其合作设计公司就职,就职薪资不低于4000-8000元,合同于推荐就业成功时终止。
小华在A公司员工介绍下进行网络分期贷款,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用2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小华在A公司接受培训。
2021年3月,在A公司推荐下,小华在深圳某公司就业,实习期为两个月。
两个月后,该公司向小华发放工资,每月工资1500元共计3000元;并以小华能力不符合岗位需求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培训费用
小华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署的协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
A公司辩称,该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下签订的,真实有效,且双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再者,双方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实训培训并帮助实现就业,并没有约定保证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关于劳动合同的可持续履行,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现实意义,更没有法律依据。
花都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小华解除案涉协议及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用的主张。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未经人社部门许可审批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并不具备相关的职业培训资质,其向小华提供培训服务,不符合规定。
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使小华具备相应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到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一定金额的劳动报酬。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及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间尚未完成大学学业的情况,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属于实习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案涉协议约定的就职条件。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华被深圳某公司正式录用。A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小华主张解除案涉协议有理,应予以支持。
如前分析,A公司向小华推荐的用人单位并未录用小华。小华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费用,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大学生求职应加强必要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虽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是为了让参加培训者获得理想的工作,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一方面,公司应具备相关的职业培训资质,合法合规开展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综合考量参与培训者的条件与水平,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寻找和推荐符合协议约定的岗位。
与此同时,在校大学生求职心切,在毕业前寻找实习单位增长工作经验的做法虽应予鼓励,但是也应当加强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核查培训公司资质。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关的教育培训资质及其他信息。
二、了解欲就职公司情况。可以在就业网站上搜索相关公司的评论,或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该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
三、高度警惕分期贷款事宜。寻找工作过程中,若同时被“提议”办理分期贷款进行付费,应高度警惕,科学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及潜在风险,谨慎作出决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