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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客观真实贯穿刑事证明始终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刑事证明观贯穿刑事证据法的各项表层规范,其既可对诸如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起到直接的理论指引作用,又可在刑事程序设计及制度操作细化等方面指明具体的改革方向,因此影响一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在借鉴其他国家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先后形成了以广义刑事证明观(客观真实观)、狭义刑事证明观(法律真实观)为基础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在此影响下,我国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经历了从传统“一元论”向“多元论”的演变。在众多学说中,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刑事证明理论中的地位影响着刑事证明观的发展趋势。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运用于刑事证明的学术争鸣

  认识论是哲学的一部分,是指“关于人类认识的来源、发展过程,以及认识与实践关系的学说”。长期以来,受苏联刑事证据法学的影响,认识论,尤其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被视为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支持将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学者认为:“我国证据法首先应当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将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与诉讼证据运用的特殊规律结合起来,形成诉讼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成为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而反对将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学者则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有其固有的适用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具有合理性。作为哲学上的一种认识论学说,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人类的认识活动……围绕证据的运用所进行的活动都是以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的法律实施活动,其中尽管包含着认识过程,但绝不仅仅等同于认识活动。在这一意义上,诉讼都包含着裁判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定的认识活动。但是,这种认识活动在诉讼中并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意义。”在该观点看来,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会导致“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甚至“重权力,轻权利”的负面后果,进而主张证据法应当建立在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的基础之上。也有学者认为:“认识论是以如何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为己任,但非常不幸的是,证据制度恰恰以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程序为要旨,甚至一系列证据规则直接妨碍了事实真相的发现。这表明,证据规则和认识论实际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根本不可能从认识论那里找到正确的答案。”

  笔者认为,在现行刑事证据法中,即便有些证据规则是基于价值权衡和外部政策的考虑而确立,但认识论依然是刑事证据法的核心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观提供了认知层面的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贯穿刑事证明始终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事物是可知的。但是,由于认识的主体、方式、客体等均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即便对于同一事物而言,不同的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或者不同程度的认识。通常而言,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总是从最容易被感知的表象开始的。当然,随着认识过程的逐步推进、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可能会突破事物的现象而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这也是认识论的基本要求和体现。

  首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可知论。在刑事证明理论中,可知论反映在证据与真相之间的关系上。真相,或者称之为真实,有学者表示,其不只是法律、程序、科学、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首要原则,而且是人类道德价值的本质,对许多人而言,或许是唯一的道德价值。在刑事诉讼中,查明真相依然应当是首要的追求;而要查明真相,司法人员必须通过刑事证据这个桥梁来实现,通过刑事证据来构建案件的真相。在英美法学界,英国学者特纳·肯尼创作的《肯尼刑法原理》指出:“我们的证据规则大都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宗旨只有一条,就是保证求得案件的客观真实,防止发生冤枉无辜的现象。”在欧陆法学界,德国学者许乃曼也提出:“事实上,尽管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事后再来澄清历史事实有着特殊困难,但是这并不妨碍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与此相反,不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会导致刑事诉讼与实体法的基本要求脱节。”

  其次,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实践论。在刑事证明理论中,实践论体现在刑事证据与推理的关系上。从刑事证据到待证事实,事实认定需要通过一定的思维过程来实现,即法律推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外理论界都将证据推理简化为司法官纯粹的经验、逻辑和常识问题。但随着新证据学研究思潮的兴起,来自逻辑学、心理学、哲学、数学、人工智能等不同学科领域的西方学者开始尝试对诉讼证据推理进行精密化、科学化的研究。美国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便是这一领域的先驱。早在100多年前,威格摩尔就倡导司法证明的科学化,尝试以树状图表的形式来表现法律推理和逻辑证明过程,即威格摩尔图表法。但威格摩尔图表法因过于复杂而未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足够的关注。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威格摩尔的证据推理方法才被英国学者威廉·特文宁重新发掘出来,后在美国学者蒂勒斯、安德森以及舒姆等新威格摩尔主义者的共同努力下,进行了理论上的完善和修正,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可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可知论和实践论,在刑事证明理论中贯穿始终,具有指导地位。

  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观内涵日渐丰富

  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刑事证明理论指导的产物。客观真实,是指在诉讼中,办案人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刑事诉讼活动要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且司法人员确定的事实必须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客观真实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真实观,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既在于决定国家刑罚权是否存在,则应以真实之事实为裁判之依据,稗对于犯罪者科以应得之刑罚,并避免罚及无辜,是以实质真实之发见,向被认为刑事诉讼之目的。因之,所谓实质真实主义遂成为刑事诉讼之原理,而与职权主义发生密切关系。”也因为如此,基于职权主义刑事证明逻辑,有学者表示,任何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均必须查证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事实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等等,所有对被告人的指控均应以证据为基础。证明便是揭示案件真相,令司法官达致内心确信,获得完全的确定性。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实质真实贯穿程序的各个阶段:于审前程序,司法官负责查明案件真相,听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并监督侦查者的工作;于审判程序,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借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在德国,为查清真相,法院依职权应当将证据调查涵盖所有对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在职权主义国家,客观真实是刑事证明的首要目标,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对公民的定罪量刑,可能由此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故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是所有职权主义国家刑事诉讼所确立的核心价值目标。在诉讼传统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显然属于职权主义,“追求客观真实”是刑事诉讼最核心的目标。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大范围修改,仍坚持以客观真实为指导。针对来自“法律真实论”“误区论”和“相对真实论”的诘难,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也可能实现客观真实,尽管在一定条件下也必须辅之以法律真实。还有学者敏锐地发现了实质真实的双重功能不仅在于打击犯罪,也在于保护无辜者不受滥诉。当下,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观也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内涵日渐丰富。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观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刑事证明提供了认知层面的方法论。

  总之,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仅适用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也同样适用于刑事证明过程。根据认识论的观点,虽然事实认定者并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但仍然可以通过证据重建事实的“原貌”,并据此作出裁判。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秉承真相认知的理性主义立场,与我国职权主义真相查明传统相契合。案件真相并非“镜中花、水中月”,而是可以通过证据收集、评价及裁判者严谨的心证获得。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挂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mizirau48668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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