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因野生动物致害引发的非法狩猎案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被判刑的“非法狩猎者”大多认罪认罚,并就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作出赔偿。这些案件经披露后,被认为具有很强的教育警示意义。然而从相关信息来看,在这些判决中,被告人案发前被逼无奈的心情,以及事后他们面对生活的艰难着实令人心酸。如何在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百姓正常生产生活之间进行有效平衡,也引发了全社会的思考。
从这些案件来看,有的是为了防止鸟类叨食自家果园果实,有的是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庄稼,而且在此之前,一些当事人还采取了扎稻草人、烧辣椒烟等方式进行驱赶,但收效甚微。而由于这些野生动物致害的情况大多发生在比较贫穷的山区农村,由当地政府承担补偿责任也不大现实,所以村民不得已采取了粘网防鸟、电击野猪的方式保护该作物。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直接关系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平衡。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予以明确规制,司法机关据此作出判决于法有据。同时,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也考虑到当事人猎捕野生动物的初衷,都只是为了保护果园或庄稼不受侵害,而非为牟取私利或饱口腹之欲,所以一般判的都是缓刑,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生态损失费用的,也作了劳务代偿的判决。不过,如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不让村民的生活境遇更难,还需要有更多的制度创新和探索。
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野生动物资源,还是绿水青山,人都是社会存在的中心。对因野生动物致害引发的非法狩猎案,必须考量利益保护与权衡原则。这类案件也体现出,当前以野猪为代表的野生动物数量增长较快,致害问题日渐凸显。据调查,有的省份因野猪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数千万元。为防控野猪之害,11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表示,将在四川、湖南等14个省(区)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有的地方开始采取以狩猎为主的种群调控和防控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保护农作物的矛盾,本质上还是个社会治理问题。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如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等进行猎捕。另一方面,该法也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有关地方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强调严格管理,禁止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同时还强调依法保护受害农民的利益,而且这二者在条文上前后相依,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不能破坏其内在机制,否则不仅会有损法律权威,立法目的也无法实现。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预防农民猎捕野生动物,归根到底还是要地方认真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让受损农民对被毁农作物抱有得到补偿的指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因经费不足,缺乏实质补偿举措。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措施就是针对致害野生动物数量繁多的地方,经过科学评估,制定适度的猎捕计划以控制数量,而这也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此外,也要尽快制定和推行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制度。去年3月发生的“大象旅行团”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针对象群给一些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云南省通过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进行定损赔付,从而演绎了人象和谐共处的动人篇章。这一思路也值得其他省市借鉴参考。总之,只有综合施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才能更好地构建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图景。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