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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模式下监狱派驻机构价值维度分析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做好“检察产品”供给侧改革,探索建立了巡回检察制度。这是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环节。当前,检察机关应当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做好监狱巡回检察“谋篇布局”,依托监狱派驻机构这一“前哨阵地”,以“巡驻结合”为抓手,夯实监督基础,拓宽巡回视野,延伸办案触角,切实解决好实践中存在的刑罚执行监督路径选择困惑。

  提升基层办案能力,推动检察监督“脱虚向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规定,监狱检察职责有7项,其中包括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职责。此前,监狱检察大多以“办事”模式为主,对办案程序缺乏可具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导致监狱检察的办案责任没有彻底落实。2019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检将巡回检察明确为“办案”方式的重大创新。在巡回检察改革中,派驻检察所具有的同步性、常态化优势必须予以保留并适当加强,并应当成为巡回检察的“基层办案单元”,为巡回检察提供一线案源信息。即通过规范受理罪犯控告举报和申诉,开展或协助开展罪犯死亡和事故检察,挖掘狱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严格入监出监检察、戒具使用检察、罪犯奖惩和考核检察等,全面落实派驻监狱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巡回检察进一步纠正冤假错案、打击狱内违法犯罪和开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等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和关键证据材料,使检察监督真正聚焦问题、靶向发力,让巡回检察更有底气、更加权威。

  发挥派驻前哨作用,推进检察监督“由表及里”

  近年来,监管场所内曾颇受诟病的体罚虐待罪犯、牢头狱霸、滥用禁闭和戒具等严重损害人身权、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已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狱内罪犯及其亲属对减刑假释政策、罪犯健康权益保障、罪犯劳动报酬的计算和发放、罪犯家庭亲情和子女成长等方面提出更高的期许和需求,尤其是“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顽瘴痼疾。这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巡回检察推动为民司法,应将派驻监狱检察机构作为巡回检察的“固定前哨”和“延伸触手”,以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群众的普遍关切为切入点,以更加精准有力的检察监督,促进监狱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派驻检察机构要强化日常监督办案,深入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的三大现场,及时掌握重大狱情风险;监督促进对罪犯的教育文化改造与监管劳动改造有机结合;高质量、实质化审查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巡回检察精准发现和推动解决罪犯教育改造、狱政管理和刑罚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路径和组织支撑。同时,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常态,派驻监狱检察机构在承担防控检察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应当以科技手段、智慧检察等方式优化派驻检察,以非接触式监督、线上视频检察、信息联网查阅等创新手段为巡回检察提供应变策略,把浅表化、形式化监督向纵深化、实质化推进。

  落实双向检视目标,实现查纠整改“以点带面”

  巡回检察在加强对监狱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纠正的同时,更加注重刀刃向内,强化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的检查。派驻监狱检察机构应当发挥常驻优势,切实推动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在监管执法和检察履职两个层面切实整改到位,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一是对外检视监狱,巡回检察对共性的类案问题或重大的监管漏洞等提出检察建议或书面纠正意见。派驻监狱检察机构通过对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全程跟踪督促,拓展检察监督覆盖面,推动源头治理,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得以落实,整改效果得以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是对内检视派驻检察自身,巡回检察也是“自我体检”,通过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履职的全面检查,强化派驻监狱检察机构监督基础作用的有效发挥。派驻监狱检察机构应当转变监督理念、完善监督方式,通过由此及彼、以点带面,加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协助、配合巡回检察全面检视和整改监狱监管执法以及派驻检察履职中存在的长期性、普遍性、制度性问题,把“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从而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水平。

  总之,监狱检察工作要以巡回检察为主导,夯实派驻检察基础工作,强化派驻检察日常监督作用,积极构建权责明晰、运行高效、协同配合的“巡驻”结合检察工作模式,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水平和能力,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kyakumx2505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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