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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二十年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吸纳新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进行调适完善,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以治理效能为核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拉开改革的序幕以来,在近二十年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吸纳新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进行调适完善,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以治理效能为核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以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解纷方式,增强纠纷解决合力。

  纠纷解决系统由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构成,其中诉讼程序严格,用时长,成本高,对抗性强;非诉讼程序灵活,快捷简便,自治性强。不同于西方源于诉讼的弊端开启以非诉讼方式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运动,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始终强调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将各种解纷方式之间的优势互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的核心动力,将充分发挥各种解纷方式的作用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追求的目标。我国的这种设计有历史的成功经验证明,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多种解纷方式相结合的机制也符合新时代的需求,可以为不同的社会主体提供多种选择,并根据纠纷的发展变化在各种解纷方式之间进行动态的转换。为了在多元解纷方式之间实现“1+1>2”的效果,“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注重统筹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一方面,发挥诉讼的强制功能为非诉讼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对非诉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非诉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另一方面,发挥非诉讼机制的分流功能为诉讼减轻负担,将诉至法院的纠纷通过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方式转介给社会调解组织,缓解法院人案矛盾的困境。

  二、以线下与线上相融合的多元解纷平台,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益。

  为了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各地在党委主导下,整合各类解纷资源,纷纷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无论是基层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还是法院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其功能定位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治理,打造线上“一网通办”与线下“一站服务”相结合的便民模式。与传统线下机制相比,我国在线上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取得了更突出的成就。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在社会治理领域,以浙江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代表的在线平台,集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等服务于一体,让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参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极大地提升了纠纷解决的便捷性。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依托在线平台,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机制因科技而转型,但这种转型并非简单用线上机制取代线下机制,对于部分当事人而言,线上机制操作复杂,远不如线下机制具有人性化和易懂性;对于部分解纷环节而言,线上机制达不到线下机制亲历性的效果,故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的平台应将线下与线上机制相融合,在节约解纷成本,提升解纷效率的同时,还能够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三、以情、理、法相结合的多元解纷准则,改善纠纷解决的效果。

  受传统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以和为贵的观念在我国深入人心。虽然当前社会处于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但仍然具有“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特征,讲求情理法统一、合情合理合法是我国老百姓判断是非曲直、公平正义的朴素准则,也是多元解纷机制所应遵循的价值准则。情理法兼容的准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一脉相承,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公民层面倡导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并行不悖。在纠纷解决目的方面追求人际关系的文明和谐;在纠纷解决过程方面凸显当事人平等地位,鼓励当事人诚实守信,进行友善、民主协商;在纠纷解决结果方面强调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与法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贯彻情理法相结合的准则,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以预防和非诉优先的多元解纷理念,优化纠纷解决的架构。

  纠纷的发展一般要经历潜伏、被认识、被感觉、处理和结局五个阶段,从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果来看,越早处理成本越低,难度越小,效果越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源头治理”作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201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五五改革纲要”将“诉源治理”列为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这一系列的部署决策均体现了中央对于纠纷解决架构作出的战略调整,符合“上医治未病”的科学理念,是新时代下对于“枫桥经验”的坚持和传承。在这种发展方向的指导下,我国在解纷资源的配置上,加大向纠纷前端的投入,构建基层治理新体系,激发基层治理新动能;在解纷程序的安排上,建立调解等非诉机制先行或前置的原则,将诉讼作为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五、以公益性与市场性并存的多元解纷格局,激发纠纷解决的活力。

  长久以来,我国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公益性调解格局以亲民、便民、利民为主要特色,在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组织和治理社会,传承文化和弘扬道德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调解组织解纷能力不足,调解人才储备不够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在商事、行业、律师调解领域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涌现了中国贸促会商事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北京“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在业界具有影响力的调解组织。调解创造的市场良机有利于调解领域的多样化并激发调解的活力,让更多的高等院校和商业组织关注调解领域,为调解理论的发展、调解培训的普及、调解机制的革新提供相当大的动力,激励调解市场向特定领域进一步扩张,由此培育充满生机的调解员队伍和调解组织,促进调解专业水平的整体提升。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kmxzfmk5481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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